证券代码:301329证券简称:信音电子公告编号:2025-057
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0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
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新峰路509
号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林茂贤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10722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646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5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1人,代表股份76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2人,代表股份246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
170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1人,代表股份76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9%。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东莞市国联电子有限公司80%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0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5%;
反对1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3%;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934%;反对1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79%;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7%。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团结、杜羽田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