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选任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第1页共5页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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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履职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职责,采取有效
措施督促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第3页共5页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司发言。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股份管理的内部控制,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
照本工作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前述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
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培训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相关监管机构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考核与惩戒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的指导考核外,还必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
第4页共5页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评价》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