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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宠物:《互动易平台管理制度》(2026年5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7 00:00 查看全文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易平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互动

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提问回复的管理,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在互

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章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五条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

以在已依法披露的信息范围内对投资者提问进行充分、详细的说明和答复;涉及

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如巨潮资讯网等)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以互动

1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七条不得涉及不宜公开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八条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条不得迎合市场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回复投资者提问时,针对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等需秉持审慎客观原则,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

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条不得违规预测与承诺,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

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

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管理部门,负

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订回复内容、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三条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及时收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并拟

2订回复文稿;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内容及投资者提问回复内容,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就相关事项征询外部专业机构意见;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完成的回复内容及相关信息,报请董事长审批;审

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未经董事长审批,严禁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任何信息、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开展信息发布、投资者问题回复相关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各类文件和资料,并确保所报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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