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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睡科技: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以下简称《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应根据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未来经营发展规划

及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结合融资环境及成本的分析,在综合考虑公司现金流状况、目前及未来盈利情况、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带

来的投资需求等因素后制订,应兼具股利政策的稳定性和实施的可行性。同时,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现金分红为主要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回报。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时考虑的因素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现阶段经营和未来可持续发展,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目的,综合分析并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股东要求和意愿、现金流量状况、社

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以及本次发行融资的使用情况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并保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要根据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的状况、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

1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顺序:在公司盈利能力、现金流等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

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政策。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时间

1、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为负或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当年将不进行现金分红。

(3)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事项;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事项;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事项。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二者中较小数额计算)的10%,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特殊情况是指:

(1)审计机构不能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对回报投资者和分享公司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

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

3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公司召开年度

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董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

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在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主动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公司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6、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7、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对于公司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4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会做出情况说明。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董事会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实施,或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公司应当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公司可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上市后,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5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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