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113号
关于对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并对邱国良、刘小宁、宋开屏、
邱靖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邱国良、刘小宁、宋开屏、邱靖琳:
经查,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格精机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募投项目“研发及测试中心项目”超计划支付人员工资。公司IPO招股说明书披露,募投项目“研发及测试中心项目”新增人员工资1,788.76万元,截至2023年底,公司列支发放新增人员工资金额为4,479.99万元,超计划使用2,691.23万元。对上述超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未按规定事前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8月2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4年9月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才履行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是募投项目“精密智能制造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列支不属于该项目的人员工资。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间,公司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支付与该募投项目无关的临时员工及实习生工资204.17万元,置换生产人员工资318.36万元,合计522.53万元列支在“精密智能制造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邱国良、时任总经理刘小宁、时任财务总监宋开屏、董事会秘书邱靖琳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邱国良、刘小宁、宋开屏、邱靖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完成整改,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0月15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