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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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816898传真:0755-8281689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市凯格精
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会
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深交所网站(www.szse.cn)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6,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流程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下午15:00在东莞市东城街道沙
朗路2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邱国良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公司股东通过深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的交易时间段,即09:15-09:25,0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根据《股东会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37人,代表股份数为812268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410%。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数为70011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00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28人,代表股份数为11215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404%。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32人,代表股份数为
11216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418%。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
东及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328人,代表股份数
为11215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404%。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2: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议案4: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5: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议案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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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807217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781%;
反对2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18%;弃权4793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9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7113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4966%;反对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300%;弃权479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2733%。
议案2: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807281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860%;
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39%;弃权4793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9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7177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5537%;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30%;弃权479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2733%。
议案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同意807221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786%;
反对2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13%;弃权4793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9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7117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5002%;反对2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65%;弃权479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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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的4.2733%。
议案4: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11826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978%;
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746%;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182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978%;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46%;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76%。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5: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788374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0583%;
反对19101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3516%;弃权
4793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9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827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6970%;反对1910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0296%;弃权479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2733%。
议案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807216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780%;
反对2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13%;弃权4798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9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7112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4958%;反对2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65%;弃权4798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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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的4.2778%。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另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苏涛
负责人:见证律师:
宋征佟晨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