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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格精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5 00:00 查看全文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股份禁止转让期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

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

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

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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