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39证券简称:通行宝公告编号:2025-031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15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 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 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紫金金融中心A2幢29楼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明文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4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108391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937%。 1(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投票(或授权现场代表)的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017391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256%。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3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9100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1%。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3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100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1%。其中: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3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10006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1%。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亚青、李妃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1.0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0782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62%;反对25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2%; 弃权31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43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780%;反对25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811%;弃权31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409%。 1.02《关于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0778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3%;反对25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2%; 弃权35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5%。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39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41%;反对25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811%;弃权35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848%。 1.03《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0778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3%;反对25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2%; 弃权35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39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41%;反对25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811%;弃权35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848%。 2.00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0778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3%;反对25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2%; 弃权35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39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41%;反对25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811%;弃权35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848%。 2.02《关于修订
<对外担保制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0759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06%;反对34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5%; 弃权45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2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235%;反对34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818%;弃权45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947%。 2.03《关于修订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的议案》 3表决情况:同意410771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34%;反对25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2%; 弃权42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3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510%%;反对25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811%;弃权42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679%。 2.04《关于修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0771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34%;反对25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2%; 弃权42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3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510%;反对25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811%;弃权42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679%。 2.05《关于修订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0761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10%;反对25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2%; 弃权52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2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411%;反对25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811%;弃权52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778%。 2.06《关于修订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07773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49%;反对25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2%; 弃权36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3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202%;反对25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811%;弃权36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4的0.3987%。 3.0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0796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95%;反对6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 弃权36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5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279%;反对6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34%;弃权36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987%。 上述议案中,议案1(包括1.01至1.03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议案2(包括2.01至2.06项议案)、议案3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林亚青、李妃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