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涛涛车业: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31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45证券简称:涛涛车业公告编号:2025-072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决定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详情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上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31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12月3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9:15—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元路10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马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41495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049071股的77.16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0014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049071股的

73.37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134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049071股的3.791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1395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049071股的3.79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049071股的0.004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134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049071股的3.7919%。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佳莉律师、代其云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147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

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37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佳莉律师、代其云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认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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