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号、15号、28号楼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发布)(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
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年 10 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
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0日14:30在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
新碧街道新元路1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曹马涛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25年11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结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856495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422%。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计120名,代表的股份数56395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16%。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确定2025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及新增独立董事任期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了列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项的议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确定2025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及新增独立董事任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56379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65%;反对1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27%;
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27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7943%;反对1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933%;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124%。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56388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75%;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17%;
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288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103%;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773%;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124%。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办律师:张佳莉
负责人:颜华荣刘庆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