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49证券简称:信德新材公告编号:2025-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8日14:00在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
济区马咀路58号三楼会议室召开。
(3)会议召集人及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尹洪涛先生主持。
(4)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3人,代表股份42119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2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354857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5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9人,代表股份6633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19%。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20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1060000股,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0940000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9人,代表股份717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05%。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236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7人,代表股份48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4%。
(3)公司董事(董事芮鹏、郭忠勇、陈晶以通讯方式参会)、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58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8%;反对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
弃权1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56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736%;反对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83%;弃权1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81%。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2.01、审议通过《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表决结果:同意42058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8%;反对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
弃权1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56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736%;反对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83%;弃权1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81%。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审议通过《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2056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5%;反对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
弃权13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54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784%;反对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83%;弃权13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33%。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3、审议通过《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2056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8%;反对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4%;
弃权12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54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366%;反对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35%;弃权12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9%。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2.04、审议通过《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2058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8%;反对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3%;
弃权14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56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736%;反对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94%;弃权14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69%。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5、审议通过《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2060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6%;反对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3%;
弃权12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58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525%;反对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94%;弃权1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81%。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6、审议通过《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2060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6%;反对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3%;
弃权1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58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525%;反对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94%;弃权1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81%。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7、审议通过《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2060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9%;反对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3%;
弃权12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57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107%;反对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94%;弃权12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9%。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8、审议通过《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2058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4%;反对4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1%;
弃权1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56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643%;反对4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40%;弃权1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17%。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9、审议通过《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42057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7%;反对49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5%;
弃权12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55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109%;反对49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92%;弃权12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9%。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2.10、审议通过《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2056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6%;反对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3%;
弃权16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53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669%;反对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94%;弃权16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37%。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王柏锡、储晨韵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