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49证券简称:信德新材公告编号:2026-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2日13:30在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
区马咀路58号会议室召开。
(3)会议召集人及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尹洪涛先生主持。
(4)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9人,代表股份61307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5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352495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1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6人,代表股份26057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369%。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20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753800股,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1246200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6人,代表股份1446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7%。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5人,代表股份1446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6%。
(3)公司董事(董事尹洪涛、芮鹏、郭忠勇、陈晶以通讯方式参会)、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274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9%;反对2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
弃权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13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83%;反对2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73%;弃权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4%。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1277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3%;反对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
弃权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16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64%;反对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92%;弃权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4%。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128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9%;反对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
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21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79%;反对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92%;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0%。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1274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2%;反对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
弃权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14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36%;反对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51%;弃权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3%。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1259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8%;反对3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
弃权1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98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51%;反对3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93%;弃权1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56%。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1263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3%;反对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弃权1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03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31%;反对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42%;弃权1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7%。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1277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3%;反对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弃权1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17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79%;反对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50%;弃权1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2%。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此外,本次股东会还分别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王柏锡、储晨韵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