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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德新材: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49证券简称:信德新材公告编号:2026-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1日14: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107会议室召开。

(3)会议召集人及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尹洪涛先生主持。

(4)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4人,代表股份60059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2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352495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1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1人,代表股份24810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046%。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20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753800股,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1246200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1人,代表股份198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4%。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0人,代表股份198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963%。

(3)公司董事(董事尹洪涛、王伟、芮鹏、郭忠勇、陈晶以通讯方式参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02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8%;反对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弃

权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8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373%;反对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768%;弃权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59%。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002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8%;反对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

弃权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8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373%;反对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768%;弃权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59%。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王柏锡、储晨韵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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