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49证券简称:信德新材公告编号:2026-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3.涉案的金额:1486.69万元(不含违约金、利息、诉讼费、法院保全费、保函费用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合理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信德胜隆(大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胜隆”)于2026年3月6日收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6)苏0681民初3070号)。因信德胜隆与江苏嘉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能公司”或“被告”)发生合同纠纷,信德胜隆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已被立案受理。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执行风险,信德胜隆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已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查封或扣押嘉能公司相当于人民币¥14866938.22元的财产。公司为便于案件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执行,预防申请保全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发生其他影响保全情况的发生,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暂缓披露程序,暂缓披露上述起诉立案及财产保全申请事项。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相关财产保全的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并且知悉法院已通过电子方式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因此,公司认为暂缓披露原因已消除。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上述起诉立案及财产保全申请事项进行披露。在暂缓披露期间,经公司自查,不存在相关信息知情人利用该暂缓披露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将于2026年4月9日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信德胜隆(大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嘉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催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安排由原告完成提货3568.65吨乙烯焦油,并保证符合相关合同约定的验收质量;
否则,关于前述3568.65吨乙烯焦油,请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按照货值¥12490275.00元(按3500元/吨计)向原告支付,并另外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2490275.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收到起诉状之日后的第8日起算至实际全部支付之日止。
2、被告欠7067445.9元乙烯焦油销售增值税专票未向原告开具,给原告造成税
款损失¥2376663.22元。催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完成开具交付上述
7067445.9元增值税专票,否则,向原告赔偿造成税款损失¥2376663.22元,并另
外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376663.22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收到起诉状之日后的第8日起算至实际全部支付之日止。
3、请求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法院保全费等。
4、请求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函
费用人民币5946.78元。
事实与理由:
自2025年7月2日起至2026年1月4日,公司通过由嘉能公司代为采购或者由公司直接采购方式购买多批次的乙烯焦油,先存储在嘉能公司启东仓库中后再由公司前往提货。至今剩余仍有3568.65吨乙烯焦油,嘉能公司却未允许公司顺利完成提货。
按照隆众资讯2026年1月30日乙烯焦油市场价格3500元每吨计算,剩余3568.65吨未被提货乙烯焦油的市场价值为¥12490275.00元。
另外,嘉能公司至今仍欠7067445.9元乙烯焦油销售增值税专票未向公司开具,给公司造成税款损失¥2376663.22元。上述两项合计金额为¥14866938.22元。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合理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3.《传票》。
特此公告。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