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
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日常办事机构由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从公司相关部门中抽调人员组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由不少于三人的专职人员组成。日常办事
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考核任免。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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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的情况;
(五)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认定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两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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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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