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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得: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普莱得 --%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

第二条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二)不存在本规则第三条情形;

(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股东大会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改选董事的股东大会选举出新的董事之日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提名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所提名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确保能够在董事会上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使董事会能够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二)所提名候选人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三)如该候选人当选,应能使董事会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聘任理由及相关人士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七条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的董事应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薪酬/津贴、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

(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处理公司业务;

(四)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以下忠实、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

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

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

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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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十条董事应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按规定和有关会议通知参加各种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董事议事只能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董事对外言论应遵从董事

会会议决议,并保持一致;不得对外私自发表对董事会会议决议的不同意见;

(三)确保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公平的对待所有股东;

(五)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资料、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六)董事应遵守公司的其它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

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在对本条所规定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但可以向董事会提供有关上述事项的必要解释。

第十二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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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公司应当在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下任董事就任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余任董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之前,拟辞职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四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十六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十七条董事履行职务的情况,由监事会进行监督,并以此为依据向股东大会提出对董事进行奖惩的建议。

第十八条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十九条董事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向董事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董事会认为该名董事不称职时,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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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第二十一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的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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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选举和更换董事长;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

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

的权限如下: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30%的购买、出售资产交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二)在股东大会的权限以下,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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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项所称“交易”是指: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三)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的担保。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不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设立独立董事的,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在股东大会的权限以下,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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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在股东大会的权限以下,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财务资助等事项超过上述范围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

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决议,自觉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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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九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确需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并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根据公司需要,董事会可另设其他委员会或调整现有专门委员会。

第四章董事长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

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应遵守本规则第二章关于对公司董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的选举权和罢免权由董事会行使,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董事会对董事长的选举和罢免工作。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董事长的选举产生具体程序为:由一名或数名董事联名提出候选人,经董事会会议讨论,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当选。

董事长的罢免具体程序为:由一名或数名董事联名提出罢免董事长的议案,交由董事会会议讨论,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罢免。

除此之外,任何董事不得越过董事会向其他机构和部门提出董事长的候选人议案或罢免议案。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

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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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董事长以下职权:

1、批准实施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本项所指“交易”与本规

则第二十五条所指“交易”相同;

2、批准实施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

关联交易;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

公司事物行使特别裁决及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报告。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三十七条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形式进行。董事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审议相关报告和议题,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事先有拟定的议题,并严格按照本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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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四十条下列主体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董事长;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四)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五)监事会;

(六)总经理。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或由其责成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安排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提案提出人在会议召开前十日递交提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董事会召开临时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或专人、邮寄、电子邮件送达全体董事;

(二)临时董事会议召开五日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字(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的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该邮件到达被送达人电子邮

12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件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只能委托到会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委托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的委托。

委托人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策,由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有权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四十七条公司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所议议

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议案的提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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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议案提出:根据董事会的职权,议案应由董事长提出,也可以由一个董事提出或者多个董事联名提出;

(二)议案拟定:董事长提出的议案,由其自行拟订或者交董事会秘书组织

有关职能部门拟订。一个董事提出或者多个董事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董事拟订,或者经董事长同意交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部门拟订;

(三)议案提交:议案拟订完毕,应由董事会秘书先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经有关方面和人员论证、评估、修改,待基本成熟后再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十条董事会决议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

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分同意、反对和弃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

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五十二条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执行回避制度,不参加表决。

董事会关于关联关系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董事应该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并解释和说明该关联董事与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宣布该关联董事回避,由非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三)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四)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的披露和回避的,董事会有权撤销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

14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三条董事议事,非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中途不得退出,否则视同放弃本次董事权利。

第五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五十五条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应就会议议题和内容做详细记录,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在会议结束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五十八条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不在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字的,视同无故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情形处理。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上市地的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15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文档管理

第六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保管历届股东大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记录、决议、财务审计报告、股东名册等材料,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文档进行有效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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