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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得: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普莱得 --%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

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可下设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委

员会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临时组成,主要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报送工作小组;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提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可行性报告等洽

谈并负责编制相关项目或其他法律文件,上报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四)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并签发立项意见书的备案工作可以由

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也可以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1名委员会委员负责。

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应由备案登记工作的负责人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详细的可行性报告。

第五章议事程序

2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于

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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