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预留授予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
和《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
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内,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二、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十二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十二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十二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均为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且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三)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同意公司以 2026年 10月 2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名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 7.1153万股,授予价格 10.68元/股。
特此公告。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