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53证券简称:普莱得公告编号:2026-005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6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2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工业开发区浙江普莱得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伟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1人,代表股份66657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9.3488%。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663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8.97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357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人,代表股份357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人,代表股份357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6%。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524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012%;反对132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4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2.9011%;反对132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09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524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012%;反对132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4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2.9011%;反对132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09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524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012%;反对132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4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2.9011%;反对132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09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513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839%;反对144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1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3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6674%;反对144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0.33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会议由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张培培律师和曹瑞玥律师见证并出具了《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会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