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市浦东区陆家嘴环路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楼、21 楼(200120)
7F21F Foxconn Building No.1366 Lujiazui Ring Road Pudong Shanghai P.R.C 200120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普莱得”)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
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正 文一、本次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6年 1月 1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2026年 1月 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三)2026年 1月 19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2026年 1月 30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2026 年 1月
20 日至 2026 年 1 月 29 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五)2026 年 2月 6日,公司披露了《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激
励计划自查期间,所有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其他核查对象中,除中介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自营业务账户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根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年 2月 6日出具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说明如下:我司已经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我司在普莱得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我司自营业务部门在严格遵守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前提下基于自身投
资策略进行的独立投资行为,相关部门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四)2026年 2月 6日,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五)2026年 2月 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2026年 2月 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2026年 10月 23 日、2026年 10月 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预留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一)调整事由公司于 2026年 5月 22日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并于 2026年 5月 25日披露《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账户中股份后的 9611874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48059374.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股,共计转增 28835624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127016873 股,不送红股。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账户股份数量)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为 0.489496 元;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账户股份数量)折算的每股转增数量为 0.293698股。
(二)调整方法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之“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规定如下: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规定如下: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调整结果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V)/(1+n)=(14.30-0.489496)/(1+0.293698)=10.68元/股。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数量=Q0×(1+n)=131×(1+0.293698)=169.47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调整为 135.58万股,预留授予数量调整为 33.89万股。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
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明确,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6年 10月 28日为预留授予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预留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以 2026年 10月 28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10.68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名激励对象授予 7.1153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6)第 332A014995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6)第 332A014996
号)、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的确认及公司的确认,公司及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预留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预留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预留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尚需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
周 波 律师 王晓野 律师
经办律师(签字):
张培培 律师
2026年 10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