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
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机构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
2、成立日期:2011年12月22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5、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6、截至2024年末,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239名,注册会计师
1359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7、2023年度业务收入27.0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5亿元,证券
业务收入5.02亿元。
8、2023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57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
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3.55亿元;2023年年报挂牌公司客户163家,审计收费3529.17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客户
19家。(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2024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4年9月13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4年年报工作安排,致同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致同所认为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致同所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致同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
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审计委员会与致同所对公司2024年度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审计委员会按照审计计划,主动与会计师沟通掌握审计进展,确保重点关注事项审计到位,对审计工作提出建议,听取会计师对公司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汇报。
2025年4月11日,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等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所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
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度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