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普莱得证券代码:301353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2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31.00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818.12万股的1.33%。其中:首次授予104.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7%,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授予26.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7%,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4.30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1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本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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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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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十、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向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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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2
特别提示..................................................3
第一章释义.................................................7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8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12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14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7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18
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4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6
第十一章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8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31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3
第十四章附则...............................................36
6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普莱得、本公司、公司、上市指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激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指
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指票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中层管理激励对象指
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授予日指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授予价格指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有效期指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个归属指人证券账户的行为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归属日指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归属条件指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自律监管指南》指——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指《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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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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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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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以上激励对象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人员,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核实确定。
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31人,包括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三)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确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四)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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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且在股东会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
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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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及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的来源方式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 A股普通股股票,相关股份为公司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而回购的公司股份,截至2025年8月28日,公司完成回购,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2062501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2.71%,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26.60元/股、最低价为22.2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996.95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1.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818.12万股的1.33%。其中:首次授予104.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7%,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授予26.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7%,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预留部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预留部分的授予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作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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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占本激励计划拟授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草案公布日公序号姓名职务予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万股)司股本总额的的比例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人员(31104.8080.00%1.07%人)
预留部分26.2020.00%0.27%
合计131.00100.00%1.3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
量作相应调整,将对应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调整至预留授予部分,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3、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均为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预留权
益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5、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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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项”为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上述期间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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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归属安排归属时间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2440%之日起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30%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第三个归属期30%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与首次授予部分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6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预留归属安排归属时间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之日起245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50%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
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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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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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14.3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4.3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8.5967元的50%,即14.2984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7.2411元的50%,即13.6206元/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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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18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情形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且入职满24个月以上。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归属,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根据考核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具体如下所示: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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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对应考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对应考对应考核
归属安排 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 核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B)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第一个归属期2026年20%10%20%10%
第二个归属期2027年40%30%40%30%
第三个归属期2028年60%50%60%5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对应归属比例(X1、X2) 说明
A Am X1=100% 即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或超过目标值时,X1≥为100%
营业收入增 即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触发值时,X1为
长率(A) An≤A<Am X1=
???*40%+60%60%
???,超过触发值且未达到目标值时,超过部分按比例归属
A<An X1=0 即营业收入增长率未达到触发值时,X1为0B≥Bm X2=100% 即净利润增长率达到或超过目标值时,X2为100%
净利润增长 即净利润增长率达到触发值时,X2为60%,
率(B) Bn
???
≤B<Bm X2= *40%+60%??? 超过触发值且未达到目标值时,超过部分按比例归属
B<Bn X2=0 即净利润增长率未达到触发值时,X2为0即当且仅当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净利润增长
公司层面归 当且仅当 X1≥ 60%且 X2≥ 60%, X=属比例X (X1+X2)/2,否则X=0 率均达到触发值后,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X1
和X2的平均值,否则为0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下同;
注2:上述净利润指标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下同;
注3:若公司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债券或现金购买资产等影响净利
润的行为,则上述行为及行为对应产生的相关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不纳入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范畴,下同;
注4: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7-2028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对应考核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对应考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对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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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 核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B)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第一个归属期2027年40%30%40%30%
第二个归属期2028年60%50%60%5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对应归属比例(X1、X2) 说明
A≥Am X1=100% 即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或超过目标值时,X1为100%
营业收入增 即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触发值时,X1为???
长率(A) An≤A<Am X1= *40%+60% 60%??? ,超过触发值且未达到目标值时,超过部分按比例归属
A<An X1=0 即营业收入增长率未达到触发值时,X1为0B Bm X2=100% 即净利润增长率达到或超过目标值时,X2≥为100%
净利润增长 即净利润增长率达到触发值时,X2为60%,
率(B) Bn≤B<Bm X2=
???*40%+60%
???超过触发值且未达到目标值时,超过部分按比例归属
B<Bn X2=0 即净利润增长率未达到触发值时,X2为0公司层面归 当且仅当 X1≥ 60%且 X2≥ 60% X= 即当且仅当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净利润增长,X X1+X2 /2 X=0 率均达到触发值后,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X1属比例 ( ) ,否则和X2的平均值,否则为0归属期内,公司根据上述业绩考核要求,在满足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情况下,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指标,激励对象当期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对应业务单元的考核要求
在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业务单元层面的业绩考核按照上述归属期,以年度设定业绩考核目标,业绩考核内容、方法、目标由公司按年度决定。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权益与其所属业务单元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挂钩,根据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业务单元层面的归属比例(Y),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业务单元签署的《业务单元业绩承诺协议书》执行。业务单元的划分由公司决定,业务单元内的激励对象是指考核年度结束时在该业务单元任职工作的激励对象。
(六)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届时根据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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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归属比例(Z)。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档,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个人层面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Z) 10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业务单元层面归属比例(Y)×个人层
面归属比例(Z)。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权益
作废失效处理,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绩效考核、业务单元层面绩效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选取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的有效指标;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成果的核心指标,能综合反映企业的市场价值和获利能力。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保障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所属业务单元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挂钩,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业务单元签署的《业务单元业绩承诺协议书》执行。同时,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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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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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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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
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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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案例解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参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Model)确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二)归属日前
公司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期的归属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可归属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四)归属日
在归属日,如果达到归属条件,可以归属,结转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归属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并运用该模型以 2026年1月19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
26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8.74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收盘日为2026年1月19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8.68%、32.98%、30.85%(分别采用创业板综合指数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0.95%、1.05%、1.2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31%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31.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104.80万股。
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1494.70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6年2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全部权益归属,则2026年-2029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首次授予的预计摊销的总2026年影响金2027年影响金2028年影响金2029年影响金限制性股票费用(万元)额(万元)额(万元)额(万元)额(万元)数量(万股)
104.801494.70808.57473.68187.4425.01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结
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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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及作废等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对《管理办法》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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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及作废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六)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
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
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对应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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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
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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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
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办理归属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
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持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七)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
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如有)。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
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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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
得税及其他税费(如有)。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
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确认为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八)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
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或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份。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32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不对激励对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
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
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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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辞退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
动合同或聘用协议而离职,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退休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可按照返聘岗位的要求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
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34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
法定继承人继承,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财产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继承,并依法代为缴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非因公司原因造成上述限制性股票不能办理继承或相关登记并给激励对象或其继
承人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该等不能办理继承或相关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
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5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四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按照届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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