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董事、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
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原则:公司保持薪酬水平具有相对市场竞争力;
(二)贡献与薪酬相对应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绩效、贡献大小及“权、责、利”相结合的因素确定薪酬;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高管人员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工作创新、提高公司综合实力相关。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1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核心业绩考核指标、个人岗位绩效目标为考核依据,结合各项指标年度完成情况及个人履职评价结果确定。
中长期激励收入:对于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基本方案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享有固定数额的薪酬,薪酬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
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根据其岗位、职务,以及
在实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绩效领取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
2(三)未在公司任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基本方案按第七条执行,薪酬的核定与发放规则具体依据公司人力资源相关制度与方案执行。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薪酬支付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薪酬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和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
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3第十六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以及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
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八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修订,由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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