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于2026年8月31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2026年8月6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又于2026年8月12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31日14:30如期在:浙江省湖州市安吉
经济开发区健康产业园(阳光大道398号)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8月31日至2026年8月3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31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8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8120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741%。
2、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列席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或者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021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7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4、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5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021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78%。
三、本次股东会有股东提出新提案2026年8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方庆华先生出具的《关于提请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上述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根据公司公告,截至该日,方庆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8666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05%,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法定资格;其提案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增加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已于2026年8月12日披露补充通知。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提案的增加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提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方庆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关于选举朱方怡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关于选举吴阿晓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朱利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关于选举杨红帆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关于选举钱旭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非累积投票议案
3、《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第3、4、5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本次股东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梁效威律师
——————————诸烨亮律师
2026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