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及向监管部门报备。公司有关部门对以上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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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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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七条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产生时,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
知公司证券法务部。与此同时,证券法务部应向相关知情人说明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法务部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核实;
(三)证券法务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按规定报送至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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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条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知
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并在证券法务部备案。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相关资料等;
(三)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相关资料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因工作原因或接收未公开信息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公司应
对相关人员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要求相关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或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两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见附件2)。
第十二条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
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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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事项的其他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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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
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未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三)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制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及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公司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二十二条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
据合同约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相关监管机构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6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7附件1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序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情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知悉内幕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内容登记时间登记人号(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部门及职务人与公司关系信息时间信息地点信息方式所处阶段
公司名称: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说明事项:
1、内幕信息登记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关联关系(例如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
单位部门、职务等。
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6、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附件2
保密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署。
甲方: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1)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项”);
(2)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推进重大事项时使用;
(3)甲方认为有必要对重大事项和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保密。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承诺不对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泄漏重大事项或未公开重大信息,直至甲方将重大事项或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公开披露(包括谈判和接洽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乙方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因岗位职责需要而接触到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知悉并遵守本协议。
2、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
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3、乙方承诺对甲方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
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4、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亦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行为。
5、乙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甲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填报《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乙方应对该等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6、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
件归还给甲方或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删除、销毁或作出相应处理。
7、如乙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但乙方作出该等披露前,应提前通知甲方。
8、乙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雇员、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
业顾问等相关人员若违反本协议,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应对上述人员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9、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
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乙方的保密义务持续有效,不因本
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失效,直至未公开重大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11、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乙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保密协议》之签署页)甲方: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公章/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