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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陈跃、相华、孟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3-20 00:00 查看全文

引 号bm56000001/2026-0000301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73966631000

名 称关于对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陈跃、相华、孟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陕证监措施字〔2026〕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陈跃、相华、孟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跃、相华、孟海峰: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情形

你公司2024年对个别客户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情形,导致公司2024年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你公司《销售管理制度》未按实际业务分类制定产品验收规则,需安装产品销售及确认流程未严格执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对个别与收入确认相关的验收单据审核不严,并存在员工违规办理某客户询证函回函情形,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你公司董事长陈跃、总经理相华、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孟海峰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和《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陈跃、相华、孟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二、你公司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会计核算水平,确保收入核算的规范性。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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