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购电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裕能”或“公司”)
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对湖南裕能代理购电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1、关联交易概述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湖南潭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潭州新能源”)签署《湖南电力零售市场零售套餐交易合同》,约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双方通过零售平台以电力零售套餐形式开展电力零售市场交易业务,由潭州新能源为公司代理购电。
公司用电价格按“零售交易电费(单价*电度数)+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费”,其中零售交易电费包含购电价格及协议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共同构成。根据估算,合同期间代理购电交易电量总计约为5.4亿千瓦时,零售交易电费合计约为2.41亿元,代理服务费单价为
1.5厘/千瓦时,代理服务费合计约为81万元,最终金额以结算数据为准。公司
将全额电费缴纳至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湘潭供电分公司,代理服务费由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湖南电力交易中心结算依据,直接支付至售电公司即潭州新能源。
2、关联关系说明
潭州新能源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潭州新能源为公司的关
1联法人。
3、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代理购电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刘干
江先生、龙绍飞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该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湖南潭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300MA7FK49Q3L成立日期2021年12月22日公司住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兰路西侧1004室法定代表人罗松贵注册资本20000万元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线、电缆经营;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6%;湘潭盈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5%;湘潭产兴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股权结构11%;常州市蓝天分布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湘潭建工集
团有限公司持股3%;惟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湖南莲
城光储发展有限公司持股2%。
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潭州新能源总资产340167.86万元,净资产24350.90万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25310.10万元,净利润5017.12万元(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5年9月30日,潭州新能源总资产339129.83万元,净资产30371.92万元;2025年1-9月营业收入25644.85万元,净利润5788.26万元(2025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潭州新能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公司通过潭州新能源购电,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参考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潭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的电力零售套餐从乙方购买电能。
2、获得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3、根据实际用电需求,向乙方提供履行本合同有关的用电数据、计量数据
等相关信息,或授权乙方通过第三方查询甲方的用电信息。
4、对乙方的相关数据和资料承担相关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的电力零售套餐向甲方销售电能。
2、要求甲方提供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电力零售交易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不得提供
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4、对甲方的相关数据和资料承担相关保密义务。
5、代理周期内出现的电量偏差考核费用乙方全部承担。
6、绿电交易量占总用电量的比值不低于50%。
7、代理购电服务费为1.5厘/千瓦时。
(三)计量与结算
1、甲方结算电量以甲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所注明的计量
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准。
2、甲、乙双方均认可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电力市场交易成交
结果、结算依据,由电网企业进行电费结算。
(四)合同违约和赔偿
31、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
任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
取补救措施后,仍对守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
守约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用电所需,优于公司自主参与市场化用电交易,有助于降低公司用电成本,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时,提升绿电使用比例,将有利于降低外购电力碳排放,助力企业碳中和,降低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5年初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与潭州新能源及其关联方累计已发生
的关联交易金额为41.68万元(不含税,未经审计)。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审议情况及保荐人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2025年12月1日,公司独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代理购电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与湖南潭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代理购电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代理购电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4(二)监事会意见2025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代理购电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定价原则,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及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八、保荐人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代理购电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代理购电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保荐人对湖南裕能代理购电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5(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帅胡德波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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