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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58证券简称:湖南裕能公告编号:2025-035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湖南裕能”)

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二)2024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

1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三)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5月2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及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及董事会工作部均未收到任何异议。2024年5月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六)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25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202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17.012元/股调整为16.855元/股。

2根据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授予价格为16.855元/股。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即将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湖南裕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

3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调整、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归属等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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