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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1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58证券简称:湖南裕能公告编号:2026-008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81号)同意注册,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 82537493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8.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87999968.93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5810265.0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32189703.85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3月1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

2-5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子公司贵州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及云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及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分

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

塘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交

1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贵州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及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云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及中信建投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屏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户名开户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号湖南裕能新能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源电池材料股43050163630800000824年产32万吨磷酸

限公司湘潭河西支行锰铁锂项目份有限公司湖南裕能新能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源电池材料股18200101040019345年产32万吨磷酸

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锰铁锂项目份有限公司湖南裕能新能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源电池材料股368210100100490206年产32万吨磷酸

司湘潭分行营业部锰铁锂项目份有限公司湖南裕能新能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年产32万吨磷酸源电池材料股8111601011600831783

司湘潭分行营业部锰铁锂项目份有限公司云南裕能新能

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2502011029200255240年产32万吨磷酸源电池材料有

限公司昆明南屏支行锰铁锂项目限公司

湖南裕能新能年产7.5万吨超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源电池材料股433151888015003027195长循环磷酸铁锂

司湘潭分行营业部份有限公司项目

贵州裕能新能年产7.5万吨超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源电池材料有433151888015003030955长循环磷酸铁锂

司湘潭分行营业部限公司项目湖南裕能新能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年产10万吨磷酸源电池材料股769908792910008

司湘潭分行营业部铁项目份有限公司贵州裕能新能

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源电池材料有732902633810008年产10万吨磷酸

司湘潭分行营业部铁项目限公司湖南裕能新能

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源电池材料股589884604512补充流动资金

司湘潭市板塘支行份有限公司

11湖南裕能新能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50650180809611366补充流动资金

源电池材料股限公司湘潭河西支行

2份有限公司

湖南裕能新能

12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源电池材料股88170211000000721补充流动资金

司湘潭板塘支行份有限公司湖南裕能新能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源电池材料股13460000000095828补充流动资金

司湘潭分行份有限公司

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河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板塘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河西支行”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的下属机构,此次对外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贵州裕能新能源电池

材料有限公司、子公司云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岳塘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屏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3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德波、张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若甲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电子债权凭证方式支

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电子债权凭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明细表,同时抄送丙方的保荐代表人进行备案。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4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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