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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12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栋 17楼 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12月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5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7),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2日15:00在湖南省湘潭市雨

湖区鹤岭镇日丽路1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准时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

1307345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838%;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268名,代表公司股份1733901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790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及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认证。

2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合计272名,代表公司股份

3041247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9742%;其中,中小股东267名,代表公司

股份734435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6534%。

3、除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为特别决议事项,公司已就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99098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74%;反对5022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15%;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417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568%;反对5022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88%;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99686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06%;反对4434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4580%;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9005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566%;反对4434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76%;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2)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99669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52%;反对4435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84%;弃权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988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44%;反对4435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93%;弃权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3)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99670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55%;反对4434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81%;弃权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989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55%;反对4434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78%;弃权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4)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99673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64%;反对4432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76%;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992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93%;反对4432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59%;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5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2月12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罗峥律师董亚杰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宋炫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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