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以实物、知识
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投资行为(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新设公司或企业的资本金投资、续存公司或企业的股权
或股票投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长期债券、可转债、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
理财产品、套期保值工具、委托理财等投资行为。
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
上述对外投资中,公司管理制度另有专门规定的(如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等),按照该等专门管理制度执行;除前述外,公司对外投资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1第四条公司直接对外投资应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审批和管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受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于该子公司作出投资决策前向公司投资发展部报备,其中,按照子公司章程需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该等对外投资均应先通过公司投资发展部报公司相关决策层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经公司批准后,再由子公司决策机构决策后实施。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决策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公司对外投资权限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权限执行。
第七条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
投资项目,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阅。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八条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对拟议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初步评估;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或投资方案等文件,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投资项目提交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对公司批准实施的项目,组织办理投资及交割手续、资料归档等;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负责投后管理、持续跟踪,直至项目退出或处置;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司投资发展部应就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可行性论证,对其中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重大投资项目,还需听取外部专业机构意见和建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第九条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投资发展部负责实施对外投资计划,
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在签订投资合同或有关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有效的投资证明或其他凭据。
第十条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当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可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如董事、监事或财务总监等经营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相关决策层决定。派出人员应按
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
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银行开户等工作。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合
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工作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组织工作,负责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投资发展部应及时向董事会工作部通报对外投资项目及进展情况,以保障公司及时、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在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提议投资项目原决策机构或原决策机构授权的决策机构召开临时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3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十九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投资项目(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及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4第二十四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对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负有
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工作部予以报告
有关信息,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涉及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各部门应以董事会工作部的信息披露口径为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若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