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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4 00:00 查看全文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公司须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委

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并且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由董事会任命。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第七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委员会的工作,并做好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2(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五)委员会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与信息。

第十二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备案后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和内控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客观和公允;

(三)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查阅公司的账目和凭证,并可要求财务总

监和其他相关人员、外部审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或现场回答委员会质询。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个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经两名及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用传真、特快专递、电子

邮件、电子通信(前三种方式同时需以电话通知)或专人送达方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及拟讨论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

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

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

3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表决。

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有

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4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的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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