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下属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各
类外汇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期权、利率掉期、货币互换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
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款预测,或
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预测金额,交割期间需与预测的收付款时间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的兑付期限匹配。
(四)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五)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七条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具体
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董事会在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八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和审批机构。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管理层行使。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操作事宜。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外汇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
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二条外汇衍生品交易涉及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财务部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
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销售部、采购部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内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审
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证券部根据证监会和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
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或者进行审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建议方案,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财务部根据经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
的外汇衍生品产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
(四)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及时跟踪衍生
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定期向管理层报告相关情况。
(五)内审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及业务信息接触人员须遵
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
第十六条公司在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过程中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银行等金融机构;(二)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三)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外汇衍生品;
(四)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
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加强相关人员
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最大限度地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第十七条财务部应当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管理层应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八条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有关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决策文件,由证券部负责保管,保管期10年;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记录、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10年。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