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深圳民
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民爆光电”)委托,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行本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金杜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民爆光电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民爆光电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一)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552110232W),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民爆光电成立于2010年3月5日,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2#厂房第二、三、四、五层,法定代表人为谢祖华,注册资本为10467万元,经营范围为:“照明器具、电光源、电器开关的销售;照明技术的研发;照明线路系统设计;智能控制系统的开发、销售;LED电源、LED电源控制装置的研发和销售;智能家居产品、家用电器、
建筑装饰材料、卫浴洁具、家居家私、电子产品及配件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照明灯具模具设计和开发
2服务;工艺礼品的研发和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照明器具、电光源、电器开关的生产、安装服务;LED电源、LED电源控制装置的生产;城市及道路照明建设工程专业施工;
物流服务”。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07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于2023年8月4日起在深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民爆光电”,股票代码为“301362”。
(二)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
[2025]10505号《审计报告》及天职业字[2025]11265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利润分配相关公告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中 国 证 监 会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栏(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33/zfxxgk_zdgk.shtml)、中国证监会广东监
管局网站( https://www.csrc.gov.cn/guangdong/index.shtml)、深交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北京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s://www.bse.cn/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网 站( 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https://wenshu.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
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民爆光电系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等资料,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该草案对本计划所涉事项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计划的目的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
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计223人,均为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该等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4.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4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中 国 证 监 会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栏(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33/zfxxgk_zdgk.shtml)、中国证监会广东监
管局网站( https://www.csrc.gov.cn/guangdong/index.shtml)、深交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北京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s://www.bse.cn/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https://wenshu.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
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进行核查,本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计划已经明确了激励对象的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和《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及分配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
为1483309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4670000股的1.42%。
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截至本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5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3.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
示:
获授限制性占授予第二类占本计划公告姓名职务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总日公司股本总
(股)数的比例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顾慧慧董事90090.6074%0.0086%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黄金元90000.6068%0.0086%会秘书
曾敬副总经理90000.6068%0.0086%
刘俊财务总监90000.6068%0.0086%
周金梅董事123000.8292%0.0118%
李乐群董事123000.8292%0.0118%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217142270095.9139%1.3592%(共人)
合计1483309100.0000%1.4171%
注:上表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计划已经明确了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占比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占比等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及分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及
《上市规则》第8.4.5条的规定。
(四)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6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3.本计划的归属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的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归属期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50%交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归属期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50%交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
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7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
4.本计划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
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计划关于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和《上市规则》第8.4.6条及《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五)授予价格和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0.91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按照20.91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2.定价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8(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每股20.04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每股20.91元。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计划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六)项、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8.4.4条的规定。
(六)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
1.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9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考核年度为2026年及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2026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23-2025三年的平均第一个归属期年值,且不低于2025年营业收入
第二个归属期2027以2023-2025三年平均值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年
入不低于平均值的105%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注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是基于对未来经营环境的预期及本激励计划所起到的激励效果而进行
的合理估计,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0;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
考评结果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个人层面归
100%100%80%0%
属比例
11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限制性股票数
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则由公司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
条、第二十六条及《上市规则》第8.4.6条的规定。
(七)其他
《激励计划(草案)》对本计划的管理机构、调整方法和程序、会计处理、实
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议、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决议、《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计划,公司已经履行了下列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5年12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董事顾慧慧作为拟激励对象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激励计划的考核目标;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12《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激励计划的考核目标。
3.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4名董事回避表决。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实行本计划尚待履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公司股东会应当对本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3四、本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及时披露《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董事会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必要文件。
此外,随着本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激励对象参与本计划的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激励计划的考核目标。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的说明,拟作为本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黄金元、顾慧慧、李乐群、周金梅在审议本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拟作为本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已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14八、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民爆光电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民爆光电就本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
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民爆光电承诺不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民爆光电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本
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计划尚待民爆光电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15(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王立峰姜瑶
单位负责人:
赵显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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