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224号 致: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的《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于召开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前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17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 粤海街道深大社区深南大道 9819 号地铁金融科技大厦 11F 公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17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 为:2025年7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10名,代表公司股份954352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7994%。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206人,代表股份5035312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1645%。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以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信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690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9%;反对83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 弃权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57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52%;反对83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67%;弃权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1%。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
<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714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6%;反对57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 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82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01%;反对57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45%;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5%。 3、《关于修订及制订部分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此议案含11个子议案) (1)《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45698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5%;反对75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 弃权14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66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42%;反对75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5%;弃权14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3%。 (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45697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9%;反对76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 弃权14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65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55%;反对76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43%;弃权14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2%。 (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45675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6%;反对82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9%; 弃权29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42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06%;反对82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09%;弃权29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5%。(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145686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0%;反对69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 弃权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53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46%;反对69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96%;弃权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8%。 (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45666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8%;反对90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0%; 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34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81%;反对90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35%;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4%。 (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45679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4%;反对77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4%; 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46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98%;反对77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19%;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4%。 (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45674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2%;反对76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 弃权36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42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44%;反对76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20%;弃权36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6%。 (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45680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7%;反对75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弃权32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47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42%;反对75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24%;弃权32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5%。 (9)《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45673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5%;反对82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 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41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49%;反对82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90%;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1%。 (1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45679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5%;反对75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弃权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47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19%;反对75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24%;弃权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8%。 (11)《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45699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2%;反对55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 弃权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67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39%;反对55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04%;弃权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8%。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赵江梅闵锐 二○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