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66证券简称:一博科技公告编号:2026-024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通知于2026年5月22日以书面通知、微信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汤昌茂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董事郑宇峰先生、董事朱兴建先生、董事宋建彪先生、独立董事胡振超先生及职工董事张玉英女士因工作原因以通讯方式参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本次董事会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召集人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在会议上做了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1、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独立董事周伟豪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其在公司连续任职即将届满六年,根据独立董事任职期限相关规定,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据此,公司拟补选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审议,董事会认为: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平稳、规范运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同意补选米旭明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此外,如米旭明先生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当选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其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及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独立董事补选结果办理相关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米旭明先生是会计学教授、具有博士学位,为会计专业人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结业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结业证书》,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前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如米旭明先生未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资格审核,则本次董事会该项决议作废。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公告编号:2026-026)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公告编号:2026-027)。
2、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于2026年6月9日(星期二)下午14:30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此次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8)。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3日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米旭明先生:中国国籍,1975年生,中共党员,博士学历,毕业于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领域为公司财务、公司治理、资本效率。
曾任深圳大学讲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2022年12月至今,担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担任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月至今,担任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10月至今,担任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次会议审议之日,米旭明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米旭明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米旭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