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增强公司自我约束,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对象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下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为实现下列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
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制度规定,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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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
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实施规定
第十二条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被审计对象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计对象执行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被审计对象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被审计对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被审计对象的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被审计对象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被审计对象的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被审计对象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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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协助被审计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被审计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对象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
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对象,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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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应将重要的对外投资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作出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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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应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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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一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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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
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有);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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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同时,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
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予以纠正。
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对特殊情况,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
8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停执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
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四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对象
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
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加强与行政、财务、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工作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四十一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
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部门负责人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公司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二条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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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七)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
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的制定、解释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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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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