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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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093号
致: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的《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于召开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前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
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粤
海街道深大社区深南大道 9819号地铁金融科技大厦 11F公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
为:2026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70107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445%。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90人,代表股份74048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359%。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以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信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4144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11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81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9%;反对11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143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80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4%;反对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144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11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81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9%;反对11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及关联自然人薪酬的议案》(该议案含作为投票对象的7个子议案)
(1)《关于董事长兼总经理汤昌茂先生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94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8%;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8%;
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18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150%;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99%;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
(2)《关于董事兼副总经理郑宇峰先生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94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8%;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8%;
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18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150%;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99%;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
(3)《关于董事朱兴建先生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94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8%;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8%;
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18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150%;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99%;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
(4)《关于董事宋建彪先生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664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78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0%;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2%;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5)《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143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对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79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6%;反对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6)《关于职工董事张玉英女士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130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1%;反对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弃权1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66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97%;反对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6%;弃权1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7%。
(7)《关于关联自然人黄英姿女士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83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29%;反对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9%;
弃权1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6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177%;反对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92%;弃权1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32%。
5、《关于预计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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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44124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4%;反对31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61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76%;反对31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93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8%;反对15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16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357%;反对15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93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8%;反对15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16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96.3357%;反对15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93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9%;反对15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16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125%;反对15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614%;反对11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65%;
弃权15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4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614%;反对11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65%;弃权15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21%。
四、结论意见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9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0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沈险峰廖金环
二○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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