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11页
三、附件……………………………………………………………第12—15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2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13页
(三)本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4—15页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3-320号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博科技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一博科技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一博科技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一博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
1146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
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一博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第1页共15页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一博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一博科技公司募
集资金2024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2页共15页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88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包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833334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5.35元,共计募集资金1361458376.9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06916670.15元(实际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为108916670.15元,前期已预付
2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254541706.75元,已由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6329866.48元及
前期已预付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2000000.0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226211840.2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97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序号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122621.18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项目投入 B1 34317.30
第3页共15页项目序号金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517.23
理财收入净额 B3 2173.42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B4 25000.00
项目投入 C1 8154.58
利息收入净额 C2 72.58本期发生额
理财收入净额 C3 1150.28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C4 12500.00
项目投入 D1=B1+C1 42471.88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589.81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理财收入净额 D3=B3+C3 3323.70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D4=B4+C4 37500.00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D3-D4 46562.81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46562.81
差异 G=E-F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与中国建设银行南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珠海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南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满足公司
第4页共15页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公司资金办理与业务便利性,建立更加广泛的银企合作关系,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新增设立一个募集资金专户。新设账户与原已开设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南山支行的专项账户
(79090078801488669999)共同用于PCB研发设计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管理和使用。公司及子公司珠海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年11月3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4个募集资金专户和5个结构性存款账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备注
建行深圳高新园支4425010000480999999858266670.63超募资金专户,活期资金行[注1]44250200004800000051结构性存款账户
建行深圳高新园支 44250100004809999996 335106689.36 PCBA 研制生产线建设项目,活期资金行[注1]44250200004800000052结构性存款账户
浦发银行深圳南山 46993.78 PCB 研发设计中心建设项目,活期资金
79090078801488669999
支行[注2]结构性存款账户
749777790779 107699.05 PCB 研发设计中心建设项目,活期资金
中行深圳高新区支
76017929061534600000.00结构性存款账户
行[注3]
76147929667537500000.00结构性存款账户
合计465628052.82
[注1]实际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方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南山支行,二者不一致系高新园支行为南山支行子支行,由于子支行无印章,统一使用上一级支行南山支行印章用于协议的签署
[注2]实际开户银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南山支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方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二者不一致系南山支行为深圳分行子支行,由于子支行无印章,
第5页共15页本复印件仅供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3-320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12页共15页本复印件仅供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3-320号报告后附之用,证
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13页共15页本复印件仅供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3-320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龙琦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14页共15页本复印件仅供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3-320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刘冬群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