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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立智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118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12楼,邮编:310000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编号:TCYJS2026H0761号

致: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立智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编号为“TCYJS2025H1715”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编号为“TCYJS2025H2161”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编号为“TCLG2025H1948”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补充上报的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202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事宜,本所现就发行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称“期间”,2026年3月31日以下称为“报告期末”)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称“报告期”指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及

2026年1-3月,就《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的报告期内发生

的重大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做重复披露。

4-1-1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释义或文义另有所指之外,《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1-2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部分期间事项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每股股票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1.2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须依法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1.3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3.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

卷和发行人《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1-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1.3.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3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新能源汽车精密动力齿轮智能制造项目、新一代精密传动制造项目、精密传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行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会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亦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募集资金

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3.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本数),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1.3.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采用竞价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1.3.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王友利、黄伟红、丰立传动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1.3.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对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

4-1-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益承诺,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1.4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发行人于2026年4月22日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深交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1.5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逐条比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实质条件的相关规定,根据具体事项的查验所需而单独或综合采取了必要的书面核查、查证、实地调查等查验方式,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实质条件进行了查验。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尚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1发行人前十大股东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丰立传动44404200.0036.97

2丰众投资4162950.003.47

3君玤投资2817320.002.35

4黄文芹2529090.002.1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

52490575.002.07

达国证机器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4-1-5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数证券投资基金

6王冬君2088990.001.74

7丰红投资2055060.001.7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

8机器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1978737.001.65

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润丰

91821156.001.52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丰裕投资916560.000.76

2.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及其他形式的法律负担。

2.3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相关公告,取得了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及其他形式的法律负担。

三、发行人的业务

3.1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小模数齿轮、精密减速器及相关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经营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1-3月

4-1-6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主营业务收入42500.9050094.0049650.8412516.38

其他业务收入431.20374.87547.37209.80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3.2发行人在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大陆以外设立德国丰立、新加坡丰立、越南丰立、马来西亚丰立,其中新加坡丰立、马来西亚丰立未开展具体经营活动。发行人设立马来西亚丰立的境内审批手续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5.1.1节。

3.3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和境外法律意见书等资料,并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无违法违规信用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3、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未发生变更。

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四、关联交易

4.1发行人的关联方变化

期间新增或发生变更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变更情况温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独立董事季建阳之兄弟季建勇担任

1新增

院有限公司董事温州市自然资源开发投资独立董事季建阳之兄弟季建勇曾担2025年11月季建勇

2

有限公司任董事卸任董事

3温州市高速公路资产经营独立董事季建阳之兄弟季建勇曾担2025年11月季建勇

4-1-7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变更情况有限公司任董事卸任董事温州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独立董事季建阳之兄弟季建勇曾担2025年11月季建勇

4

有限公司任董事卸任董事温州数码创业投资有限公独立董事季建阳之兄弟季建勇曾担2025年12月季建勇

5

司任董事卸任董事济宁市市中区丽丽化妆品曾任监事贾勇之姐贾凤丽经营的个

62025年11月注销

销售处体工商户济宁市任城区鑫钥化妆品曾任监事贾勇之姐贾凤丽经营的个

72025年11月注销

销售服务中心体工商户

4.2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及其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关联交易主要内2026年关联方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容1-3月台州市黄岩求真机

原材料、加工费76.21337.60421.58350.16械厂台州市黄岩创悦机

原材料、加工费184.52738.23993.88874.35械厂台州市黄岩泰润五金机电商行(个体工原材料0.005.3784.10-商户)

合计260.731081.191499.561224.51

注:均为不含税金额。

4-1-8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6年1-3月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66.36299.15406.46336.48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的担保的情况如下:

序担保金额借款银行担保债务发生期间担保方担保方式号(万元)最高额保

2022.07.06-2027.07.06王友利、黄伟红10000

宁波银行股份有证限公司台州分行最高额保

2022.06.24-2025.06.24王友利、黄伟红2000

证上海浦东发展银最高额保

2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12.10-2024.12.10王友利、黄伟红20000

证台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最高额保

32024.06.13-2027.06.12王友利、黄伟红20000

限公司台州分行证中国农业银行股最高额保

4份有限公司台州2021.03.22-2026.03.21王友利、黄伟红27000

证黄岩支行

4.2.1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与其关联方的上述关联交易已履行了适当的确认/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3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重要关联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工商登记资料,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填写的调查问卷,并在互联网上进行了查询,确认发行人关联方的变化情况;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报告》、上述关联交易的合同及发行人履行的内部确认/决策程序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已履行了

4-1-9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适当的决策程序,上述关联交易系遵循公平及自愿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5.1期间内发行人的对外投资变化情况

5.1.1马来西亚丰立

Fore Intelligence (M) Sdn Bhd(以下简称“马来西亚丰立”)已于 2024年

9月取得注册登记证书,截至报告期末,马来西亚丰立尚处于筹备阶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马来西亚丰立已取得当地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已就马来西亚丰立设立事宜取得浙江省商务厅颁发的“境外投资证第N3300202500975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浙发改境外备字[2025]602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5.2房产和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并向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进行了查证,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5.5节披露的情形外期间内发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未发生变化。

5.3房屋租赁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房屋租赁情况(发行人母子公司之间的租赁除外)具体如下:

主序面积租赁期限要承租方出租方坐落号 (m2) 届满日 用途

No.6A ROAD

SONADEZILONG

No.7 Thanh Phu 办

丰立智能(越南) BINH

1 Indusrial 3694.60 2030.02.24 公、有限责任公司 SHAREHOLDING

ZoneThanh Phu 生产

COMPANY

Commune Vinh

4-1-10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主序面积租赁期限要承租方出租方坐落号 (m2) 届满日 用途

Cuu District

Dong Nai

Province

Vietnam无期限,终Senefelderstra?e

Fore Intelligence 止合同通

2 Obenlotos GmbH 8 73760 10 办公

Germany GmbH 知期为 3

Ostfildern个月

Lot 17386 Jalan

Jelawal 2 Bandar

Proton Mukim

SENSTEED

FORE Hulu 办

POWERTRAIN

3 INTELLIGENCE BernamTimor 762.53 2026.09.30 公、(MALAYSIA)

(M) SDN. BHD. Daerah Muallim 生产

SDN. BHD.

35900 Tanjung

Malim Perak

Darul Ridzuan.

5.4知识产权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证书》原件,查询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书面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取得的中国境内专利权如下:

序专利专利取得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号权人类型方式发行发明原始

1 一种自动去毛刺机 ZL202211479735.8 2022.11.24

人专利取得发行实用原始

2 一种气动扳手 ZL202520537083.1 2025.03.25

人新型取得发行实用原始

3 气动扳手 ZL202520517062.3 2025.03.21

人新型取得发行外观原始

4 气动扳手 ZL202530142920.6 2025.03.21

人设计取得

4-1-11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专利专利取得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号权人类型方式发行外观原始

5 风炮 ZL202530142912.1 2025.03.21

人设计取得

5.5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

5.5.1期间内终止履行的担保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担保合同已终止履行:

根据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于2018年1月29日签署的编号为“2018年黄岩(抵)字002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于2021年1月15日签署的编号为“2021年黄岩(抵变)字0008号”《抵押变更协议》,于2022年3月15日签署的编号为“0120700011-2021黄岩(抵变)字0251号”《抵押变更协议》,发行人以其拥有的“浙(2018)台州黄岩不动产权第0000255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合计11573.70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和7507.56

平方米房屋建筑,为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在2018年1月29日至2026年1月14日期间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3356万元。根据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及其出具的说明,截至报告期末,上述担保合同对应的债务已清偿,该担保合同已终止履行。

5.5.2截至报告期末主要财产上设置的抵押或质押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其主要财产上设置的抵押或质押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于2018年6月5日签署的编号为“33100620180018980”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于2024年10月30日签署的编号为“33100620180018980-4”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发行人以其拥有的“浙(2018)台州黄岩不动产权第0009085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合计15484.70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和13081.11平方米房屋建筑,为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在2018年6月5日至2027年10月29日期间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

7160万元。

4-1-12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于2020年11月24日签署的编号为“33100620200088408”《最高额抵押合同》,于2024年10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33100620200088408-3”《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发行人以其拥有的“浙(2020)台州黄岩不动产权第0045819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合计23552.10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和19419.76平方米房屋建筑,为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在2020年11月24日至

2027年10月29日期间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

额为9960万元。

根据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25年4月30日签署的

编号为“兴银台黄高抵20250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发行人以其拥有的

“浙(2024)台州黄岩不动产权第0033447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合计53376.00

㎡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在2025年5月6日至2026年5月13日期间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10000万元。

5.6查验与结论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对外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房屋租赁协议、期间内新增专利

的权属证书等资料,向有关权属登记机关进行了查证或登录相应官方网站进行了检索,并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确认。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

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截至报告期末,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5.5节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限制。

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述房屋租赁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4-1-1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6.1销售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报告期各期新增前五大客户签订的正在履行的重要销售框架合同如下:

序号客户名称签订主体销售产品签订时间合同期限按订单确

启洋电机(苏州)有限公司2018年1月自动延续定按订单确

启洋电机(江苏)有限公司2020年1月自动延续定

1启洋电机苏州新启洋国际贸易有限按订单确2019年6月自动延续

公司定精密减速KEYANG ELECTRIC 器(谐波减

2023年10月自动延续MACHINERY CO.,LTD. 速器)及零部件南京邦奇自动变速南京邦奇自动变速箱有限新能源齿

22025年1月5年

箱有限公公司轮司

6.2采购合同

6.2.1设备采购合同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签署的与同一供应商当年采购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设备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产品签订时间合同金额湖南中大创远数控装备有限数控螺旋锥齿轮铣齿

12026年1月6250万元

公司机

6.3借款合同

6.3.1期间内已履行完毕的借款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部分第11.3节披露的下列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

序借款合同金额提款金额(万借款银行借款期限担保方式

号主体(万元)元)

4-1-1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序借款合同金额提款金额(万借款银行借款期限担保方式

号主体(万元)元)

发行杭州银行股份有2024/10/24-20

1980.00980.00不涉及

人限公司保俶支行25/10/23

发行杭州银行股份有2024/11/21-20

2950.00950.00不涉及

人限公司保俶支行25/11/20

2024/11/5-202

800.00

5/11/4

中国工商银行股

发行2024/12/4-202丰立智能

3份有限公司台州2300.00950.00

人5/12/3抵押担保黄岩支行

2025/1/24-202

550.00

6/1/23

发行杭州银行股份有2024/12/6-202

4700.00700.00不涉及

人限公司保俶支行5/12/5

发行杭州银行股份有2024/12/9-202

5900.00900.00不涉及

人限公司保俶支行5/12/8

发行杭州银行股份有2025/1/20-202

7800.00800.00不涉及

人限公司保俶支行6/1/19

发行杭州银行股份有2025/1/22-202

8650.00650.00不涉及

人限公司保俶支行6/1/21

发行杭州银行股份有2025/2/19-202

10950.00950.00不涉及

人限公司保俶支行6/2/18

发行中国银行股份有2025/2/19-202

111200.001200.00不涉及

人限公司黄岩支行6/2/12

发行兴业银行股份有2025/2/24-202

12950.00950.00不涉及

人限公司台州分行6/2/3

发行兴业银行股份有2025/3/28-202

13500.00500.00不涉及

人限公司台州分行6/3/18

14发行杭州银行股份有990.00990.002025/3/25-202不涉及

4-1-15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序借款合同金额提款金额(万借款银行借款期限担保方式

号主体(万元)元)

人限公司保俶支行6/3/24

发行兴业银行股份有2025/3/25-202

15990.00990.00不涉及

人限公司台州分行6/3/24

发行杭州银行股份有2025/3/26-202

16550.00550.00不涉及

人限公司保俶支行6/3/25

王友利、黄

发行招商银行股份有2025/4/24-202

1720000.00980.00伟红保证

人限公司台州分行5/7/23担保

6.3.2期间内新签署的借款合同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新签署的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

序借款合同金额提款金额(万借款银行借款期限担保方式

号主体(万元)元)

2025/7/23-202

980.00不涉及

6/7/22

2025/8/20-202

平安银行股份980.00不涉及

6/8/19

1发行人有限公司台州30000.00

2025/9/24-202

分行980.00不涉及

6/9/23

2025/11/24-20

950.00不涉及

27/11/23

建设银行院桥2025/7/25-202

2发行人980.00980.00不涉及

支行6/7-24

建设银行院桥2025/7/29-202

3发行人990.00990.00不涉及

支行6/7/28中国工商银行

2025/10/24-20

4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3000.00950.00不涉及

26/10/23

台州黄岩支行北京银行股份

2025/10/24-20

5发行人有限公司杭州950.00950.00不涉及

27/10/23

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2025/11/25-20

6发行人950.00950.00不涉及

有限公司台州27/11/24

4-1-16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序借款合同金额提款金额(万借款银行借款期限担保方式

号主体(万元)元)分行杭州银行股份

2025/12/22-20

7发行人有限公司保俶980.00980.00不涉及

26/12/15

支行

中国进出口银2025/11/24-20

8发行人1000.001000.00不涉及

行浙江省分行26/12/22

2025/7/9-2033

608.43

/7/2

2025/8/11-203

1560.92

3/7/2

2025/9/15-203

1293.57

3/7/2

2025/10/10-20

22.41

33/7/2

兴业银行台州2025/10/28-20丰立智能

9发行人40000.00534.42

黄岩支行33/7/2抵押担保

2025/11/24-20

498.97

33/7/2

2025/12/18-20

2091.83

33/7/2

2026/1/20-203

2549.17

3/7/2

2026/2/12-203

770.85

3/7/2

中国进出口银2026/1/26-202

10发行人1200.001200.00不涉及

行浙江省分行7/1/25

中国进出口银2026/1/29-202

11发行人800.00800.00不涉及

行浙江省分行7/1/28杭州银行股份

2026/3/25-202

12发行人有限公司保俶3.003.00不涉及

7/3/25

支行

6.4担保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的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5.5.2节。

6.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

4-1-17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6.6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2026年一季度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合并口径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515114.56元、其他应付款余额为81573.90元。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较大金额的其它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6.7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2025年年度报告》《2026年一季度报告》、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征信报告、较大金额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的支

付或收取凭证,就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侵权之债等事项取得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在互联网上进行了检索。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系上述合同的签约主体;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

2、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3、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4.2节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期间内发行人与关

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4、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和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

经营活动发生,真实有效。

七、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共召开1次股东会、5次董事会和1次监事会。

本所律师审查了上述会议的通知、记录、决议等资料后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1-18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八、发行人的税务

8.1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费)种和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期间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增值税计税销售额13%、8%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房产税从价计征税率为1.2%余值计缴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20%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流转税税额5%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流转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流转税税额2%其中,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的,披露情况说明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企业所得税税率

发行人15%

众昊科技20%

丰熙科技20%德国丰立按其所在地税收法规缴纳新加坡丰立按其所在地税收法规缴纳越南丰立按其所在地税收法规缴纳马来西亚丰立按其所在地税收法规缴纳

8.2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期间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企业所得税

2021年12月16日,发行人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取得编号为

4-1-19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GR20213300038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21-2023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2月6日,发行人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取得编号为 GR20243300657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24-2026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收优惠政策。

众昊科技、丰熙科技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进项税加计抵扣

丰立智能为先进制造业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3年9月发布的《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4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

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8.3财政补助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2025年度及2026年1-3月主要政府补助涉及的政策文件、收款凭证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及2026年1-3月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超过10万元

的主要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8.3.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项目本期摊销计入其他收益金额(元)

2026年1-3月

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示范200000.01

2025年第一批超长期特别国债493650.00

2025年度

台州市黄岩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民营

232925.40

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基金

2021年度市级技术改造(区级配套)159999.96

4-1-20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项目本期摊销计入其他收益金额(元)2021年度黄岩区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技

251870.04术改造)

2024年度省补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300000.00

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示范800000.04

2024年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改

185449.56

项目

2025年第一批超长期特别国债1480950.00

8.3.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项目金额(元)来源和依据

2026年1-3月黄岩区2025年度失业台州市黄岩区就业服务中心《黄岩区2025年度

302120.28保险稳岗返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企业公示名单(第五批)》

2025年度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市黄岩区财浙江制造标准第一起草150000.00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度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单位标准创新发展补贴展专项资金(质量强市部分)的通知》2025年“抢先局赢先机”台州市黄岩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关于下奋力实现“开门红”补170000.00达“抢开局赢先机”奋力实现“开门红”奖励的贴通知》

8.4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期间内的纳税申报表、税收优

惠文件、主要财政补助依据文件及收款凭证、发行人《2025年年度报告》《2026年一季度报告》、境外法律意见书,取得了浙江省信用中心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4-1-21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期间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符合适时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期间内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9.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取得的批复

9.1.1新一代精密传动制造项目根据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台环建(黄)[2025]28号),发行人已取得该项目环评批复。

9.2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

9.2.12022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2022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如下:

4-1-22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58990.10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58434.79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22年:4000.0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无2023年:37294.52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无2024年:14204.32

2025年:2630.95

2026年1-3月:305.00

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项目达到预实际投资金定可使用状募集前承募集后承序实际投资募集前承诺募集后承诺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态日期(或承诺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项目诺投资金诺投资金号金额投资金额投资金额额承诺投资金截止日项目额额额的差额完工程度)小模数精密齿轮及精小模数精密齿轮及精2024年12

114000.0014000.0013934.1414000.0014000.0013934.14-65.86

密机械件扩产项目密机械件扩产项目月31日小型精密减速器升级小型精密减速器升级

2024年122及改造项目(齿轮箱升及改造项目(齿轮箱升11000.0011000.0010987.4811000.0011000.0010987.48-12.52月31日级及改造项目)级及改造项目)

2026年12

3研发中心升级项目研发中心升级项目6000.006000.004908.936000.006000.004908.93-1091.07月31日

2023年3月

4补充流动资金补充流动资金7000.007000.007007.327000.007000.007007.327.32

21日

5超募资金投向补充流超募资金投向补充流5000.005000.005000.005000.005000.005000.002023年2月

4-1-2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动资金动资金14日新能源汽车精密传动新能源汽车精密传动2025年12

615990.1015990.1016596.9215990.1015990.1016596.92606.82

齿轮制造项目齿轮制造项目月31日

合计58990.1058990.1058434.7958990.1058990.1058434.79-555.31

4-1-2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9.3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取得的上述批准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相关项目备案及环评批复,相关批

复尚在有效期以内。

2、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十、结论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尚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4-1-25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6H0761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年月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经办律师:张声

签署:

经办律师:张鸣

签署:

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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