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丰立智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鸿仁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业敬轩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是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未现场列席,已审阅相关会议通知、()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议案、决议等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在本次现场核查所涵盖的期间,本
1项目工作内容
保荐人未发现公司在公司治理、内
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违规情形,未发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所指定的需要汇报的事项。
保荐人将继续关注公司治理和内部
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
露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
况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的事项,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1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5年12月12日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3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培训的主要内容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主要业务规则条款讲解和剖析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不适用(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3不适用条的要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不适用
2项目工作内容
4.4.8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不适用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不适用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创业板不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
3.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无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无不适用
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
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无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无不适用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无不适用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无不适用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是否履未履行承诺的原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行承诺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股东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是不适用
2、公司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是不适用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
是不适用承诺
4、公司及控股股东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是不适用
5、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是不适用
3是否履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行承诺因及解决措施措施的承诺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是不适用
7、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
是不适用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承诺
8、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
是不适用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9、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对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是不适用
10、公司控股股东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是不适用
11、公司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2025年3月14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日合并交割日后,因保荐项目受到中国证监会及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深交所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1)2025年5况月23日,因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2)2025年7月14日,因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3)2025年9月16日,因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
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鸿仁业敬轩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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