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绩效,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2号指引”)和《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
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履行ESG 职责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战略与ESG委员会中人数少于三人时,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
1事产生之日,但发生2号指引第3.2.3条规定情形除外。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中
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被解除职务导致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实
施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 ESG 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并提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战略与目标,确保企业发展战略与气候变化、社会责任、公司治理等目标有机协同;
(三) 组织或协调公司可持续发展及 ESG 事项相关政策、管理、表现及目
标进度的监督和检查,提出相应建议;
(四) 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事项相关报告与披露,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公司
ESG 事项相关资料和报告;
2(二) 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与 ESG 委员会;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
(四) 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可不定期召开,根据公司实际工作需求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为委员在行使表决权时提供充分的依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召开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3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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