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4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5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5
四、 结论意见 ............................................. 6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四舍五入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 2026 年 9月 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北京市北京经济
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 31号院(一区)3号楼 9层 0908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10月 15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10月 15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 10月 9日。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70600000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3635860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66964140股。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69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2481333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1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5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1449133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89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64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322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含通讯方式)。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其中,涉及法律意见书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议案的已实施单独计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1. 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617554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234%;反对 72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751%;弃权
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4%。
(四)本次股东会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字并存档。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