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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恒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8 00:00 查看全文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者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1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以

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公司财务总监应对本年

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总监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年报沟通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

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做好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工作。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程序:

(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中心、审计部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

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责成审计部形成书面意见记录;

(四)审计委员会有权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阅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沟通机制,在审计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可以选择召开由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会

2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公司管理层人员等参会的沟通会议,会议主持人应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担任。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

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在年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

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面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客观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由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审计部提

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3(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工作规程没有规定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工作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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