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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净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科净源 --%

证券代码:301372证券简称:科净源公告编号:2025-023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葛敬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的

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慧科大厦7层公司会议室。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8人,代表股份34244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3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29476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8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2人,代表股份

47683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3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2人,代表股份201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人,代表股份18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代表共计41人,代表股份21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1237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2%;反对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7%;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9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63%;反对9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50%;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387%。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123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8%;反对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7%;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9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063%;反对9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50%;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288%。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1237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2%;反对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7%;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9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63%;反对9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50%;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387%。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17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18%;反对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05%;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9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013%;反对1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99%;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288%。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葛敬、张茹敏、李崇新(持股合计21905985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123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8%;反对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7%;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9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063%;反对9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50%;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288%。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123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8%;反对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7%;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9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063%;反对9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50%;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288%。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123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5%;反对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0%;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9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013%;反对1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99%;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288%。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123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5%;反对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0%;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9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013%;反对1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99%;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288%。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017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13%;反对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11%;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9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013%;反对1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99%;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288%。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葛敬、张茹敏(持股合计21105985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韩旭坤、鲍嘉骏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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