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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净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9 00:00 查看全文

科净源 --%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部是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

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公司发生的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18)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1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

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3)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1)重大资产重组;

(2)高比例送转股份;

(3)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4)要约收购;

(5)证券发行;

(6)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7)股份回购;

(8)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9)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10)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

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

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本制度第十五条至十七条规定之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十五条至十七条涉及的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制度第十条、第十三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上述重大事项的,还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应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

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8日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姓名/国籍证件证件知情与上市所属职务关系亲属关系亲属关知悉内知悉内知悉内知悉登记登记股东联系通讯所属单名称类型号码日期公司单位类型人姓名系人证幕信息幕信息幕信息内幕时间人代码手机地址位类别关系件号码地点方式内容信息阶段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填表说明:

1.请完整填写本表,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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