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541号
致: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慧科大厦7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5年8月8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8月9日通过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公告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8月25日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慧科大厦7层公司会
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葛敬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
13:00至15:00;通过的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
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8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7037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1513%。
2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7581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939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7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455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12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713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45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3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36587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4%;反对2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7%;
弃权151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26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394%;反对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22%;弃权151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4%。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36627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3%;反对2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0%;
弃权15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0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13%;反对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99%;弃权154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88%。
表决结果:通过。
2.02《关于修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36627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3%;反对2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0%;
弃权15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0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13%;反对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99%;弃权154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88%。
表决结果:通过。
2.03《关于修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772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4%;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4%;
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44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89%;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39%;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5表决结果:通过。
2.04《关于修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782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3%;反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
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45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69%;反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0%;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表决结果:通过。
2.05《关于修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782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3%;反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
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45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69%;反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0%;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表决结果:通过。
2.06《关于修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614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4%;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3%;
弃权159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289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229%;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43%;弃权15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8%。
表决结果:通过。
2.07《关于修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782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3%;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
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45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69%;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2%。
表决结果:通过。
2.08《关于修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772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4%;反对2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0%;
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44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89%;反对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99%;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2%。
表决结果:通过。
72.09《关于修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619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9%;反对2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8%;
弃权159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29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69%;反对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03%;弃权15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8%。
表决结果:通过。
2.10《关于修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759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5%;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8%;
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43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05%;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83%;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2%。
表决结果:通过。
2.11《关于修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77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9%;反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
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45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29%;反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2%。
表决结果:通过。
2.12《关于修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632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7%;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
弃权159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0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453%;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0%;弃权15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8%。
表决结果:通过。
2.13《关于修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622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8%;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
弃权169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29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73%;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0%;弃权16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07%。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废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36632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7%;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
弃权159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0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453%;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0%;弃权15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10(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韩旭坤刘海涛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5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