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72证券简称:科净源公告编号:2025-039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葛敬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8月25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25日(星期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慧科大厦7层公司会议室。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84人,代表股份337037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5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28758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3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8人,代表股份
4945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2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8人,代表股份14713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人,代表股份1082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代表共计77人,代表股份3891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58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4%;反对2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7%;弃权151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6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394%;反对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22%;弃权151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284%。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的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62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3%;反对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0%;弃权154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30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13%;反对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99%;弃权154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488%%。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的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62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3%;反对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0%;弃权154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30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13%;反对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99%;弃权154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488%。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的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772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4%;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4%;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44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89%;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39%;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72%。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782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3%;反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45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69%;反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72%。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782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3%;反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45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69%;反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72%。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61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4%;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3%;弃权159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89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229%;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43%;弃权159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828%。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782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3%;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45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69%;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0%;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612%。
2.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772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4%;反对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0%;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44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89%;反对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9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612%。
2.0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619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9%;反对2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8%;弃权159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9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69%;反对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03%;弃权159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828%。
2.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759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5%;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8%;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43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05%;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83%;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612%。
2.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77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9%;反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45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29%;反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0%;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612%。
2.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632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7%;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弃权159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30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453%;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0%;弃权159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828%。
2.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36622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8%;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弃权169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9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73%;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0%;弃权169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1507%。
(三)审议通过《关于废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632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7%;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弃权159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30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453%;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0%;弃权159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828%。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的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韩旭坤、刘海涛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