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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玮科技: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1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73证券简称:凌玮科技公告编号:2025-127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1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

科技交流中心702公司总部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颖妮女士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0人,代

1表股份709208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3817%。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6801399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018%。

(2)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4人,代表股份290686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4人,代表股份

290686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64人代表股份2906867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8%。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广东信达律

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组织架构、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239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14%;反对28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1%;弃权

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6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099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863%;反对28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3%;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5%。

2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239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14%;反对26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9%;弃权

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099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863%;反对26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32%;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239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14%;反对28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1%;弃权

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6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099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863%;反对28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3%;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22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8%;反对26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5%;弃权

3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081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243%;反对26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51%;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05%。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22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92%;反对28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3%;弃权

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6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084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347%;反对28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9%;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5%。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222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90%;反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3%;弃权

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082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278%;反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17%;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05%。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22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8%;反对28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7%;弃权

4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6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081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243%;反对28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2%;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5%。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239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14%;反对26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9%;弃权

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099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863%;反对26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32%;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05%。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30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7%;反对28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1%;弃权

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165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133%;反对28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3%;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4%。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覃正伟、刘品

3、结论意见:

5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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