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73证券简称:凌玮科技公告编号:2026-67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7月28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7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6年7月28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鸿创三街1号(凌玮科技大厦)总部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颖妮女士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5人,代表
1股份686807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3165%。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6671399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034%。
(2)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1人,代表股份196676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3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1人,代表股份
196676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91人代表股份1966767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3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洪海先生、彭智花女士是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686689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8%;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549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00%;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2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2%;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洪海先生、彭智花女士是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686697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0%;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557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07%;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4%;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洪海先生、彭智花女士是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686689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8%;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549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00%;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3决权股份总数的0.498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超、孙彬
3、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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